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題,每題1分,共50分。
1.中國和新加坡都接受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中的“共同申報準則”(CRS),定居在中國的王某在新加坡銀行和保險機構均有賬戶,同時還在新加坡擁有房產和收藏品等,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
A王某可因自己為巴拿馬國籍,要求新加坡不向中國報送其在新加坡的金融賬戶信息
B如中國未提供正當理由,新加坡無須向中國報送王某的金融賬戶信息
C新加坡可不向中國報送王某在特定保險機構的賬戶信息
D新加坡可不向中國報送王某在新加坡的房產和收藏品信息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CRS是根據賬戶持有人稅收居住地而不僅僅依賬戶持有人的國籍來作為識別依據。其所針對的是,納稅人應該在哪個國家納稅,其金融信息就會被發送到應該納稅的國家。A項中王某的國籍理由不能成立,錯誤。
CRS與雙邊協定中的情報交換條款有所不同,雙邊協定中的情報交換是依申請而進行的,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所以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是自動的、無須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這種信息交換每年進行一次。B項錯誤。
CRS覆蓋幾乎所有的海外的金融機構,銀行、信托、券商、律所、會計事務所、提供各種金融投資產品、特定的保險機構的賬戶都在覆蓋范圍內。“保險機構的賬戶信息”在CRS的覆蓋范圍之內,C項錯誤。
投資海外房產、珠寶、藝術品、貴金屬等不屬于金融資產的品類,不需要申報。D項正確。
本題答案為D。
2.甲準備去盜竊漁網(漁民為捕魚設置大量漁網),漁民乙明知甲的行為,為其提供了漁船,甲利用漁船盜竊了漁網。事實上,甲盜竊的對象為乙家中的漁網。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兩人構成盜竊罪既遂
B兩人構成盜竊罪未遂
C甲構成既遂,乙構成未遂
D甲構成既遂,乙構成犯罪預備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首先,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既遂。因為甲事實上侵害了乙的法益(財產權),即使是乙的財產,也能成為甲的犯罪對象,故甲成立盜竊罪既遂。
另外,乙構成盜竊罪預備。乙主觀上有與甲共同盜竊的故意,客觀上也支持了甲的盜竊行為,乙構成盜竊罪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但由于乙的財產不是乙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換言之,乙的盜竊對象應不包括自己本人所有的財產,故乙構成盜竊罪預備。由于本案中,甲并沒有著手盜竊他人的漁網,故乙的行為也僅認為是預備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成立盜竊罪預備。亦有觀點認為,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由于沒有實質上侵害法益,從客觀主義、結果無價值的角度看,不構成犯罪。
該題來源于張明楷《刑法學》2016年版,第407頁。與單個人犯罪的本質一樣,共同犯罪的本質也是侵害法益。單獨正犯是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類型,共同正犯是共同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類型,間接正犯是通過支配他人的行為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類型,教唆犯與幫助犯則是間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類型。換言之,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的處罰根據在于,共犯通過正犯者間接地侵害了法益,即處罰共犯者,是因為其誘使、促成了正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本案中,乙的法益不是乙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因此,乙不構成犯罪既遂。同時,乙已經在為犯罪作準備,至少可以認定為盜竊罪的預備。
綜上所述,A、B、C錯誤,D正確,本題答案為D。
3.國家工作人員王某是國有銀行網上銀行系統管理員,掌握客戶網上銀行賬號和密碼的權限。王某為了給朋友李某公司獲取資金,王某讓李某以高息存款為由,吸引多名客戶到王某銀行存款,王某在客戶存款時調換客戶U盾,通過客戶U盾將客戶網上銀行存款轉移到李某賬戶名下,使李某非法占為己有。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王某利用職務便利盜取銀行存款,構成貪污罪
B王某吸引多名客戶到銀行存款,構成集資詐騙罪
C王某盜取他人銀行存款,構成盜竊罪
D王某欺騙他人到銀行存款,構成詐騙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A錯誤。本案不構成貪污罪,而成立盜竊罪。王某利用掌握客戶網上銀行賬號和密碼的權限,的確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王某是否構成貪污罪的焦點在于,行為對象是國有銀行的財產還是私人財產?對此涉及到存款的屬性問題。存款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存款人對銀行享有的債權;二是,存款債權所指向的現金。本題中,王某將儲戶賬戶里的資金劃到李某賬戶名下,這里的資金是指儲戶的存款債權,而不是現實中的現金。因此,行為對象不是銀行的財產,而是儲戶的財產(針對銀行的存款債權),因此王某不構成貪污罪。
B、D錯誤。本案不構成詐騙罪,那么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處分財產,即放棄對財產的占有而交給犯罪行為人。本案中,被害人(客戶)并沒有放棄自己財產的意思,被害人是想將財物(存款)交給銀行,仍由本人持有U盾而占有該款項。
C正確。本案成立盜竊罪。實際上,當時王某拿的U盾并非其本人經手、保管的U盾,U盾仍然在客戶的占有之下,其秘密竊取了客戶的U盾,進而轉移了財產,被害人對財物的轉移并不知情,故王某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4.陳某欲得到一工程,送給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劉甲100萬元,希望其能夠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長劉乙(劉甲胞弟)說情。劉甲將100萬元現金以及陳某的請求告訴劉乙,劉乙說:“錢你留著,工程我會幫助的。”陳某遂獲得工程。關于本案下列正確的是?
A劉甲和劉乙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陳某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B劉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劉乙構成受賄罪,陳某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C劉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劉乙不構成受賄罪,陳某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D劉甲構成受賄罪,劉乙不構成受賄罪,陳某構成行賄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首先,受賄罪的本質在于“權錢交易”。國家工作人員劉乙,明知陳某送給其哥哥劉甲的100萬元,是其職權行為的對價,仍然不反對,說明其認可了權錢交易,構成受賄罪。劉甲與劉乙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事后知情,如果不反對,說明其認可該財物,會給行賄人傳遞出“權錢交易”的信號,應認定為受賄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其次,陳某雖然是給劉甲(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影響力的人)行賄,但其行賄的目的也是想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但其主觀上并不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劉乙有受賄的故意,也就是說,其主觀上并沒有將財物交給國家工作人員的故意,也不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劉乙會讓劉甲收受100萬元,故陳某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
具體而言:
第一,行為人將財物交給特定關系人,特定關系人僅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不成立受賄罪時,行為人成立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二,行為人將財物交給特定關系人,特定關系人雖然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的共犯,但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該受賄共犯事實時,行為人仍然成立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三,行為人將財物交付給特定關系人,但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共犯,行為人也明知該受賄共犯事實時,不管財物最終是否由國家工作人員占有,行為人均成立行賄罪。
行賄人將財物交給特定關系人(有影響力的人),原則上成立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只有行賄人明知,該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則行賄人構成行賄罪。
綜上所述,A正確、BCD錯誤,本題答案為A。
5.甲乙兩人合謀,甲制作假藥,乙負責假冒醫生,欺騙患者之后,使用該假藥給病人注射(該藥的售價也畸高)。經調查發現,此假藥足以危害到病人健康致人重傷。關于甲、乙二人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詐騙罪與非法行醫罪的想象競合
B銷售假藥罪與生產假藥罪數罪并罰
C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行醫罪并罰
D詐騙罪與銷售假藥罪想象競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首先,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抽象危險犯(也即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就構成犯罪,不要求產生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本題中,甲乙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可以分拆使用,也可以整體使用。如果實施了兩種行為,定一個整體的罪名,即生產、銷售假藥罪。
其次,非法行醫罪,是指沒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行醫罪是職業犯。乙負責假冒醫生,欺騙患者之后,給病人注射假藥,不是行醫行為,只是單純的詐騙行為,因此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構成詐騙罪。
甲乙構成詐騙罪的同時,也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詐騙罪,屬于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犯罪,構成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6.乘客甲和公交車司機乙發生爭吵,狠狠地毆打司機乙的頭部,并搶奪方向盤。乙非常氣憤,后乙把車停到路邊,讓客人下來,將車門打開。騎自行車的丙正好經過此地,撞上打開的車門而當場身亡。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乙的行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B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C甲構成交通肇事罪,乙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構成尋釁滋事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首先,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根據這一規定,乘客甲的行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司機乙的行為成立交通肇事罪。乙將車停到路邊,并將車門打開,讓乘客下車的行為并非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因而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司機乙的行為確屬處置不當,主觀上對于造成的嚴重后果亦持過失心態,成立交通肇事罪。
此題改編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案例分析指導用書》中的案例,審判實踐中亦做出了相同的處理。
綜上所述,ACD錯誤,B正確,本題答案為B。
7.關于罪數的判斷,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二人以上輪奸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加重規定,而不是特別法條
B將盜竊的仿真品(價值4000元)冒充真品古董賣給第三人,是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C.錢某兩次入戶搶劫、一次持槍搶劫,觸犯了兩個不同加重犯,應數罪并罰
D周某搶劫陳某后,擔心暴露,故意殺害了陳某,構成搶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的想象競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A正確。加重規定與特別法條的區別在于,特別法條是一獨立的罪名,例如,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獨立于詐騙罪的特別規定(法條),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侵害法益較之詐騙罪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因此,可以認為保險詐騙罪是特別法條。保險詐騙罪除了侵害財產權之外,亦破壞了保險秩序。
而普通強奸與輪奸,就侵害的法益而言,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均是女性的性權利,二者之間是普通情節與加重規定的關系,罪名也都是強奸罪。輪奸加重構成,因而存在未遂形態。(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75頁)
B錯誤。盜竊后處分贓物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第一,拿到贓物銷售渠道銷售,買家知道是贓物的。對于這種銷售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第二,偽裝成自己的財物,拿到正常渠道銷售,欺騙買家,買家不知情,用正常價格購買了。這種銷售行為欺騙買家,讓買家遭受財產損失,因為,其一,買家如果知道是贓物而購買,不會用正常價購買,花了冤枉錢;第二,民法對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原主人有權主張要回。因此,這種銷售行為侵犯了新的法益,構成詐騙罪。本題中,甲將仿真品冒充真品賣給別人,侵犯了新的法益,不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需要和前面的盜竊罪并罰。故行為人的行為應以盜竊罪、詐騙罪并罰。
C錯誤。錢某的兩次入戶搶劫成立搶劫罪,一次持槍搶劫亦成立搶劫罪。由于同種數罪不并罰,故甲僅成立搶劫罪一罪。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入戶搶劫,還是持槍搶劫,均是搶劫罪,而不是獨立于搶劫罪之外的罪名,故錢某的各次行為均是構成搶劫罪??梢哉J為,錢某實施了三次搶劫行為,故僅成立搶劫罪一罪,無須數罪并罰。換言之,如果錢某分別三次,殺了三人,也僅成立故意殺人罪一罪。
D錯誤。周某的行為應成立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不構成搶劫致人死亡。理由在于:其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搶劫,不屬于搶劫的手段行為,不構成搶劫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該殺人行為應獨立于搶劫行為單獨評價,另成立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8.周某在民營銀行辦理銀行卡和U盾,該銀行鄭經理趁指導周某使用時偷換了周某的U盾,并騙其U盾需要一周后才能使用,周某信以為真。后鄭經理用U盾將周某銀行卡內3萬元轉入自己銀行卡。關于鄭經理的行為定性,正確的是?
A職務侵占罪
B信用卡詐騙罪
C詐騙罪
D盜竊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A錯誤。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是單位(銀行)的財產,而本案中,受損失的是被害人周某的財產,故不成立職務侵占罪。
C錯誤。本案不成立詐騙罪。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自愿處分財產,而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并沒有處分財產的意思、行為,周某只是將自己的U盾交給鄭某保管,并沒有處分U盾內財物的意思。類似的是,周某將自己家的鑰匙交給鄭某保管,并不代表周某處分了自己家中的財物,鄭某用該鑰匙取走了周某家中的財物的,成立盜竊罪。并且,本案中,鄭某僅僅是指導周某使用U盾,U盾并沒有脫離周某的占有,也難以認為周某處分了對U盾的占有。
B錯誤、D正確。
該案的定性存在爭議。網絡銀行U盾是一種交易工具還是信用卡的信息資料,盜竊U盾并使用的行為是信用卡詐騙還是盜竊罪?
觀點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系信用卡詐騙。關于“冒用信用卡的”行為,2009年12月16日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解釋”)第5條中明確規定:“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本案中的U盾工具、身份證號碼、網絡銀行密碼和U盾密碼均屬于該解釋中規定的“信用卡信息資料”。故盜竊U盾的行為,騙取身份證號并使用,應定性為信用卡詐騙。
觀點二: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第196條第3款,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主要理由認為:U盾是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高級別安全工具,不是信用卡的信息資料。盜竊U盾與盜竊信用卡卡片具有同等價值和功能,二者無實質差異,按“盜竊信用卡并使用”認定更適宜。
最核心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評判U盾這一新型網絡交易媒介”,U盾是否屬于“兩高解釋”中的“信用卡信息資料”?若回答是肯定的,鄭某的行為即屬于信用卡詐騙,若否定,則定盜竊為宜。筆者認為“盜竊U盾并使用的”,符合我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中“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這一規定。
首先,U盾是網上銀行交易工具。其使用功能與其信用卡片相比較具有同等的、獨立的賬戶轉賬、交易、支付功能,一個在網絡銀行上使用,一個在實體銀行或商戶POS機上使用。盜竊在實體銀行使用的信用卡片明確系盜竊犯罪行為,而若盜竊在網絡銀行上使用的U盾卻定性為信用卡詐騙,這里就會出現同質行為,卻有不同的罪、責、刑的不合理的現象。
其次,U盾工具并不依附于信用卡卡片而獨立存在,根據U盾的使用說明、使用方法,U盾依附于銀行簽約客戶的身份信息(身份證號碼),而在網絡銀行上獨立使用,可實現網上銀行轉賬、支付、交易的功能。打個比方,U盾和傳統的信用卡片就好比通向一個金庫的兩扇不同的大門,不論選擇打開哪一扇大門,都可以走進金庫。
再次,U盾的物理外形特征屬于工具,是一個物理媒介,不屬于信用卡信息資料這一解釋范疇。U盾外形是電腦U盤,是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高級別安全工具。“兩高解釋”中規定:“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U盾工具與此解釋中的“信用卡信息資料”內涵明顯不符,信息資料更主要的表現形式是以一定思想內容或特殊意義的文字、符號或者數據等,一般不應解釋為一個物理媒介。質言之,U盾應被解釋為是“信用卡”,而非“信用卡信息資料”。
綜上,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題答案為D。
參見呂治平:《盜竊他人網銀U盾轉賬取財行為如何定性》,《中國檢察官》2016年第22期。
9.甲和乙在菜市場嬉笑打鬧。甲用尖刀揮舞阻止乙的前進,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傷,下列正確的是?
A在菜市場打鬧,構成尋釁滋事
B應該能認識到危害后果,構成(間接)故意傷害
C應該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構成(間接)故意殺人
D構成過失致人重傷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A錯誤。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必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本案中,甲、乙二人在菜市場的“嬉笑打鬧”行為,并沒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也沒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故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B、C錯誤,D正確。本題的考點為故意與過失的區別。故意要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或希望的態度,而過失則是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本題中,即使認為甲主觀上預見了危害結果,但其主觀上對該結果并沒有放任的心態,題干中用的“不小心”也說明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排斥的心態。因此,甲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10.甲交通肇事,將行人乙撞成重傷。甲見乙受重傷,心生恐懼,剛想離開,被另一行人丙看到。丙見狀要求甲將乙送至醫院,甲不肯。丙無奈,動手將甲打傷,逼其將乙送至醫院,最終乙得到救治。丙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險
C故意傷害罪
D無因管理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首先,甲交通肇事將乙造成重傷后,對乙有救助的義務。如果對乙不履行救助義務而導致乙死亡的,構成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當然,《刑法》第133條將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規定為結果加重犯,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導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其次,對于甲的后續的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亦屬于“不法侵害”,并且是重大不法侵害。丙對于甲的不法侵害(不作為犯)實施制止行為,成立正當防衛。從這一意義上看,正當防衛所面臨的不法侵害,包括不作為犯的不法侵害。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11.杜某、朱某合謀盜竊,杜某入室盜竊,朱某在樓下望風。朱某在望風過程中主人吳某回來,朱某擔心吳某報警遂將其打成重傷。杜某盜竊成功后出來發現重傷的吳某,也未過問不予理睬,與朱某二人攜贓而逃。下列關于共同犯罪正確的是?
A杜某構成盜竊罪,朱某構成入戶搶劫
B杜某和朱某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杜某構成盜竊罪,朱某構成搶劫致人重傷
C杜某和朱某構成搶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屬于搶劫致人重傷
D杜某和朱某構成搶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屬于搶劫致人重傷、入戶搶劫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杜某不需要對朱某的故意傷害他人行為負責,朱某的行為屬于共犯過限。朱某轉化為搶劫,系搶劫致人重傷。杜某僅需要對自己的盜竊行為負責。還需要搞清楚兩點:
第一,從客觀上看,朱某毆打被害人吳某的行為確實對杜某的盜竊行為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杜某對于該傷害行為毫不知情,不需要對該傷害行為負責。相反,朱某既需要對杜某的盜竊行為負責(二人是盜竊罪的共犯),又需要對自己實施的傷害行為負責,故朱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系搶劫致人重傷。
第二,朱某的行為不構成入戶搶劫。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基于入戶搶劫的法定刑畸重,對入戶搶劫進行了限制解釋。成立入戶搶劫,包括轉化型入戶搶劫,要求犯罪行為全程發生在戶內,即前行為(盜竊、詐騙、搶奪)及后行為(暴力)均發生在戶內。本案中,朱某的暴力行為發生在戶外,因此,不能認定為是入戶搶劫。
基于上述認識,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杜某構成盜竊罪,不對朱某實施的重傷行為負責。
(2)朱某成立搶劫罪,系搶劫致人重傷,不構成入戶搶劫。
(3)杜某、朱某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該題原型為《刑事審判參考》第322號案例。該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1.在盜竊過程中為防止被害人發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的,應以搶劫罪論處;2.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實施的行為超出共同犯罪人共謀議之罪的范圍或程度的,屬于實行過限行為,其他共同犯罪人對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A、C、D錯誤,B正確,本題答案為B。
12.根據WTO規則,下列關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說法正確的有?
A磋商是成立專家組之前的必經程序
B對爭端方沒有提出的主張,專家組不能作出裁決,除非相關專家提出了該種主張
C上訴機構有權將案件發回專家組重審
D爭端解決機構一致同意,專家組的報告才能通過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磋商是申請設立專家組的前提條件。A項正確。
專家組協助爭端解決機構履行有關職責,作出裁決或提出建議。專家組的權限范圍僅限于申請設立專家組的申請中所指明的具體爭議措施和申訴的法律依據概要。對爭端方沒有提出的主張,即使相關專家提出了這樣的主張,專家組也不能作出裁決。B項錯誤。
上訴機構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調查結果和結論。上訴機構沒有將案件發回專家組重新審理的權力。C項錯誤。
爭端解決機構在通過爭端解決報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則,除非爭端解決機構一致不同意通過相關爭端解決報告,該報告即得以通過。即只要有一票贊成該報告,報告即得通過。D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A項。
13.根據《反傾銷》條例,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進行反傾銷調查時,若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商務部可不予處理
B商務部認為有必要出境調查時,須通過司法協助途徑
C商務部有權建議但不可強制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
D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高于臨時反傾銷稅的,差額部分應予征收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商務部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即基于現有事實作出裁定。對A項所言情況,商務部可不予處理,錯誤。
B項所言“司法協助途徑”的主體是司法機關,商務部是行政機關,不能使用該途徑。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B項錯誤。
商務部可以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不接受價格承諾建議,不妨礙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C項正確。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稅的期間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采取多退少不補的原則。即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額高于已付或應付臨時反傾銷稅或擔保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應付臨時反傾銷稅或擔保金額的,差額部分應予退還或重新計算。D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C。
14.中國甲公司與非洲某國乙公司簽訂CIF合同出口一批瓷器,貨物運到該國附近時因遭遇戰爭而部分損毀,中國與該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公約及相關國際慣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不承擔毀壞貨品的付款義務
B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應投保一切險和附加戰爭險
C乙公司在沒有辦法驗貨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付款義務
D若沒有特別約定,甲公司只需要負擔平安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CIF術語,按照《2010年通則》,賣方承擔裝運港船上完成交貨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按照《2000年通則》,貨物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選擇《2010年通則》,該通則才能得以適用。沒有明確選《2010年通則》,則適用《2000年通則》。題中瓷器是“運到該國附近時因遭遇戰爭而部分損毀”,屬于風險轉移以后的風險造成的損失,該風險應該由買方即乙公司承擔,買方承擔風險并不影響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故A、C兩項錯誤;
CIF下賣方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該保險義務為最低要求,即:保險金額,合同價格的110%;保險險別,投保最低險別(平安險)即可。如買方需要更高保險的話,則需雙方達成協議。據此,B項錯誤,D項正確。
本題答案為D。
15.法國甲公司與中國乙公司簽訂FOB(2010)合同出口紅葡萄酒,因法國甲公司的酒莊到裝運港有一段陸地需要陸路運輸,現買賣雙方發生糾紛至我國法院。中法兩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根據公約和相關國際慣例,下列判斷正確的是?
A中國乙公司應承擔包括陸路運輸在內的所有運輸工作
B法國甲公司將貨物交給陸路運輸的第一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
C法國甲公司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指定船舶即完成了交貨
D法國甲公司在目的港完成交貨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選擇2010通則,該通則得以適用。FOB貿易術語之下,交貨地點是裝運港船上。本題法國甲公司為賣方,中國乙公司為買方。因為交貨地點在裝運港船上,故C項正確。B、D兩項錯誤。
貿易術語中的運輸,一般指“主要運輸”,可以簡單理解為連接進出口國的運輸。FOB術語下,買方安排主要運輸、支付主要運輸費用。本題,中國乙公司負責找船并支付主要運費。但因該術語下賣方交貨地點在裝運港船上,故對酒莊到裝運港之間的陸路運輸部分,應由賣方負責安排。A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C。
16.中國甲公司從意大利乙公司進口珠寶飾品,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賣方負責安排航空運輸。意大利乙公司委托航空貨運代理人在意大利安排丙航運公司運輸,后因飛行故障丙公司飛機在航空站外降落,導致貨物受損。根據《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和《1980年聯合國貨物買賣公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若合同中有質量保證條款,則貨損應由賣方負責
B航空運單不是物權憑證
C因貨物于航空站外降停發生損害,丙航空公司可免除責任
D乙公司有義務為該批貨物投保商業保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賣方對本案中貨損是否負責屬于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問題。對于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依《1980年聯合國貨物買賣公約》第67條的規定應依下列方式轉移風險:(1)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義務以后。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2)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據此,只要貨物已經交給承運人,本案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賣方對之不用承擔責任。A項錯誤。
航空運單是由承運人出具的證明承運人與托運人已訂立了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運輸單證。它與海運提單不同,不是貨物的物權憑證,因為航空運輸速度快,沒有必要通過轉讓單證來轉移貨物的所有權。在實際業務中,航空運單一般都印有“不可轉讓”的字樣。因此,B項正確。
依《華沙公約》的規定,承運人應對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負責。航空運輸期間包括貨物在承運人保管下的整個期間,不論在航空站內、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點。題中丙公司飛機“在航空站外降落”,仍然屬于航空運輸期間,丙公司要承擔貨損責任。C項錯誤。
賣方是否有義務為該批貨物投保商業保險,要看買賣雙方的具體約定,題中只表明“合同約定由賣方負責安排航空運輸”,并未談及有關投保的約定,D項說法無根據,錯誤。
本題答案為B。
17.希臘甲公司與中國乙公司簽訂許可協議,授權其在亞洲地區獨占使用其某項發明專利,許可期限10年,標的額3.6億元人民幣,協議選擇中國最高院國際商事法庭管轄。協議履行期間,因為甲公司又給予荷蘭丙公司以同樣的專利許可,乙公司向國際商事法庭起訴甲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對國際商事法庭判決不服的,可在最高院本部申請再審
B有豐富經驗的希臘法學家西蒙可以被國際商事法庭遴選為法官參與本案審理
C如果雙方無異議,希臘文字的證據材料無須提交中文譯本
D在希臘獲得的證據只要經公證和認證,即可采用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第1款:“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第16條第1款:“當事人對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請再審。”據此,A項正確。
《規定》第4條:“國際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豐富審判工作經驗,熟悉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國際貿易投資實務,能夠同時熟練運用中文和英文作為工作語言的資深法官中選任。”另外,根據《法官法》第12條的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有中國國籍。故希臘法學家西蒙是不能被國際商事法庭遴選為法官的,B項錯誤。另外,需要強調的是,《規定》第11條提及的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是最高院為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保障與促進國際商事法庭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支持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而成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委員可以由外國人擔任。不要將兩者混淆。
《規定》第9條第2款:“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系英文且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譯件。”此指英文證據材料,且須對方當事人同意,方可不提交中文翻譯件。“希臘文字”的證據材料是不滿足該項條件的,C項錯誤。
《規定》第9條第1款:“當事人向國際商事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不論是否已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均應當在法庭上質證。”在希臘獲得的證據,應當在法庭上質證。D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A。
18.中國甲公司和美國乙公司簽訂1億美元標的額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糾紛由最高院國際商事法庭管轄,以下表述正確的有哪些?
A國際商事法庭受理后,可直接委托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調解
B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判決,敗訴方不能上訴
C若雙方達成合意,國際商事法庭可以用英文進行案件的審理
D因為違反級別管轄,合同中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的約定無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最高人民法院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并選定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國際商事法庭共同構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形成“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國際商事法庭支持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選擇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但并非國際商事法庭受理后,即可直接委托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調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國際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7日內,須經當事人同意,方可委托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A項錯誤。
根據《規定》第15條第1款,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敗訴方對之不服不能上訴,B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因此,國際商事法庭審判案件必須用漢語和漢字。C項錯誤。只不過根據《規定》第9條第2款,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系英文且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譯件。對于兩者,不要混淆。
《規定》第2條:“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題中,當事人一中一美屬于國籍涉外,買賣合同糾紛屬于國際商事案件,標的額1億美元,超過3億人民幣(1美元大約等于7人民幣),因此是可以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的,D項說法錯誤。
本題答案為B。
19.Y國人樸某與中國人楊某在Y國訴訟離婚,楊某向中國某法院申請承認Y國法院的判決。中國和Y國之間沒有關于法院判決承認和執行的雙邊協議,也沒有相應的互惠關系,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法院應依兩國既無雙邊協議也無互惠關系,拒絕承認Y國的離婚判決
B若Y國離婚判決是在樸某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法院應拒絕承認
C若法院已經受理了楊某的申請,樸某向法院起訴與楊某離婚的,法院應當受理
D若法院已經受理了楊某的申請,楊某不得撤回其申請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要在我國得到承認與執行,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國法院按照條約的規定或者互惠原則請求我國法院承認與執行。如果該法院所在國與我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系的,裁定駁回申請。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的除外。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即使該外國與我國既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也不存在互惠關系,對之也可以承認。本題即為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例外情況,A項錯誤。
外國離婚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認。B項正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19條,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項“應當受理”錯誤。
根據《規定》第21條,申請人的申請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予撤回。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D項“不得撤回其申請”說法錯誤。
本題答案為B。
20.越南人阮萌萌在中國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因為其要回國生活,于是把該房產賣給了中國人熊毛毛,該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熊毛毛并未支付價款。阮萌萌在越南法院起訴熊毛毛,要求其支付價款?,F熊毛毛來到中國某法院起訴阮萌萌,要求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已知中越兩國并未簽訂相應的雙邊或多邊協議,根據中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中國某法院若受理熊毛毛起訴,則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B對于熊毛毛起訴,中國某法院可予受理
C中國某法院應該受理該案,其對該案有專屬管轄權
D若越南法院作出判決且已先被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亦可以受理該起訴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對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題中,阮萌萌與熊毛毛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越南法院已經受理,中國法院亦可以受理。并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A項錯誤,B項正確。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法相關司法解釋,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本題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是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情況。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C項錯誤。
如果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已經被人民法院承認,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道理在于,外國判決已獲承認和執行的,相當于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法律爭議已經解決了,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要受理,就是重復訴訟,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D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B。
21.馬某購買了幸福小區的一套商品房,并獲得了房屋所有權證,但為了修建高鐵需要將該幸福小區予以拆遷,區政府依法及時給予馬某補償金,這體現了哪項基本原則?
A高效便民
B程序正當
C誠實守信
D權責一致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解析]誠實守信原則由“誠”(別撒謊)和“信”(別反悔)兩部分內容組成,其中“信”(別反悔)指的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本題中,區政府頒發許可證后,因為公共利益(修建高鐵)需要將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撤回,小區予以拆遷,政府給馬某所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這體現的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本題C選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C。
[設題陷阱與常見錯誤分析]本題錯誤率較高:(1)本題錯誤率最高的是D選項,權責一致要求是“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而本題因為修建高鐵而做出的拆遷是合法行為而非違法行為,所以體現的并不是權責一致,這說明命題人認為,只有違反義務才會承擔責任,而撤回類似于合同法中的情勢變更,是合法行為根據新的社會情勢的變化,行政行為沒有繼續保持其效力的必要,撤回的條件中沒有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適當的因素,所以,合法行為的撤回或者變更并不是承擔責任的表現。當然,這一觀點理論和實踐中均有爭議,學界很多教材將國家補償法列為了行政責任法部分。不過,在考試中,一切以命題人觀點為準,考生需要反復記憶,違法行為才適用權責一致,違法行為才適用權責一致。(2)本題還有少量同學會選擇程序正當,自然,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決定均需要遵守正當程序的要求,不過,要學會揣摩命題人題意,本題中沒有強調程序的“公開”“回避”和“參與”三要素內容,所以,沒有體現程序正當的要求。
22.甲省乙市政府擬將本市的環境資源管理局與國土資源局合并,應當報哪個機關予以批準?
A國務院
B甲省政府
C乙市人大常委會
D甲省人大常委會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解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乙市政府的上一級政府為甲省政府,所以,B選項正確。本題從理解的角度也較為容易解釋,機構改革所涉及的設立、撤銷或合并等內容是較為專業的行政事務,自然要由專業的懂行政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此外還要注意,本題未涉及但可能考查到的是,“設立、撤銷或者合并”三項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我國憲法,同級人大監督同級政府,有資格撤銷本級政府不適當的決定,任免本級政府的有關工作人員,所以,如同本題這樣的將舊機關撤銷、合并為新機關,如果不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那人大如何監督、如何任免呢?但人大常委會負責的是事后備案,上一級政府負責的是事先批準,主體和方式是不同的。
綜上,本題答案為B。
23.法國公民馬克龍受雇于主營業地在中國深圳的眾合公司,公司將其派遣到在尼日利亞的分公司工作,后其因工作失誤被解雇而不服,訴至深圳某人民法院。根據《法律適用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在中國適用中國法、法國法和尼日利亞法律中有利于馬克龍的法律
B適用中國法,因為中國是眾合公司主營業地
C適用法國法,因為馬克龍是法國人
D適用尼日利亞法律,因為尼日利亞是工作地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法律適用法》第43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本地屬于勞動合同糾紛,應該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即尼日利亞法律。D項正確。A、C兩項于法無據,錯誤。本題并非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情形,故B項錯誤。
需要強調的是,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將勞動者派遣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制度,根據勞動者勞動所在地的不同,分為涉外派遣和境內派遣。我國目前的涉外勞務派遣更多的是中國的勞動者被派遣到國外的單位工作,因此勞務派出地的法律(即中國法)是勞動者相對較為熟悉和易于把握的,也是勞動者據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成本較低的選擇,所以立法規定“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有人看到本題中有“派遣”兩個字,認為本題考查的是勞務派遣的法律適用問題,實屬定性錯誤,本題就是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本題答案為D。
24.經常居所地在南京的德國人漢斯的愛犬被經常居所地在新加坡的中國公民李佳佳打死,漢斯為了報復怒將李佳佳個人隱私在網上公開。后漢斯在南京起訴李佳佳,李佳佳提出反訴。根據《法律適用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漢斯和李佳佳的訴求均可協議選擇要適用的法律
B漢斯和李佳佳的訴求均適用中國法
C漢斯的訴求適用德國法
D李佳佳的訴求適用新加坡法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愛犬被打死,漢斯在南京起訴李佳佳,屬于一般侵權糾紛?!斗蛇m用法》第44條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據此,對于漢斯的訴求,漢斯和李佳佳首先可以協議選擇要適用的法律。因此,C項錯誤;
而漢斯對李佳佳的侵權屬于特殊侵權中的網絡方式侵犯人格權?!斗蛇m用法》第46條規定:“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題中,李佳佳的經常居所地在新加坡,故對于李佳佳的訴求,應適用新加坡法。故D項正確,A項錯誤;
基于以上分析,漢斯的訴求,雙方首先可以選擇法律。李佳佳的訴求,應適用新加坡法。故B項錯誤。本題答案為D。
25.中國人王某在韓國旅游期間生病暈倒,在韓國出差的日本人橋本太郎將王某送入醫院并墊付了醫藥費,王某未向橋本太郎返還醫藥費,傷好出院回國。橋本太郎向上海某法院起訴王某,要求其償還醫藥費。已知王某和橋本太郎都定居上海,且雙方沒有選擇法律,法院解決本案爭端應適用哪國法?
A中國法
B日本法
C韓國法
D最密切聯系地法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本題為無因管理糾紛?!斗蛇m用法》第47條規定: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題中,雙方沒有選擇法律,但當事人都定居上海,共同經常居所地是上海,故該案應適用中國法。A項正確,其余于法無據,為湊數項。
本題答案為A項。
26.挪威甲公司研發了一個計算機軟件,中國乙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該軟件,挪威甲公司向中國某法院起訴乙公司侵犯其在中國的知識產權,但明確表示不同意適用中國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適用法律時的哪項做法是正確的?
A適用挪威法,因為甲公司不同意適用中國法
B適用中國法,因為法院地在中國
C適用挪威法,因為軟件開發地在挪威
D適用中國法,因為中國為被請求保護地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本題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斗蛇m用法》第50條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據此可知,關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當事人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選擇法院地法,若無此選擇,則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題中表明挪威甲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適用中國法,則應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知識產權權利在何國被使用,知識產權人請求保護何國的知識產權,該國就是被請求保護國。挪威甲公司向中國某法院起訴乙公司侵犯其在“中國”的知識產權,本題被請求保護國即為中國,故D項正確,其余于法無據,為湊數項。
本題答案為D。
27.關于公務員,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留黨察看的李某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
B被行政拘留的夏某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
C對派出所民警的考核有定期考核,年度為一年
D年度考核不稱職則辭退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解析](1)最基本的要求是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曾被開除公職的,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需要注意以下細節:
[細節1]只要受過刑事處罰或開除公職就不得被錄用,沒有時間限制。
[細節2]刑事處罰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即使過失犯罪,那也說明其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立法者怎么敢把又紅又專的社會主義事業交給這樣的人呢。但不包括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所以,B選項錯誤,不選。
[細節3]這里的開除公職,不僅僅包括開除公務員的公職,還指開除“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職務”。
[細節4]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不得被錄用是新增情形,這里只包括中國共產黨黨籍,民主黨派黨籍不在其列,同時,也不包括留黨察看等其他黨內處分。所以,A選項錯誤,不選。
(2)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每年一考核,所以,C選項正確。
(3)必須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才可以辭退,而如果沒有連續,單獨1年考核不稱職,只是降職而已,D項不當選。
綜上,本題答案為C。
28.某縣政府發布公告,要求北苑小區居民與縣政府協商拆遷安置補償款事宜,根據補償標準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于60日內搬離。該公告的法律性質為?
A行政協議
B行政指導
C單方行政行為
D行政強制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解析](1)行政協議,又稱為行政合同,是官民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行政協議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最大區分在于,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性,而行政合同具有雙方性。所以,A選項錯誤。
(2)行政指導是不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事實行為,而本題縣政府要求居民60日內搬離,為公民設定了義務負擔,所以,不屬于B選項的行政指導,而屬于C選項的單方行政行為。
(3)本公告屬于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類型下的行政命令行為,是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而不屬于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具有控制與預防性,行為目的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內容,本公告顯然不具備該特點;而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期限內不履行義務時,作出的動用強制力的行政行為,而本題尚停留在給當事人設定義務的階段,并沒有走入到強制執行階段,只有在當事人不搬離之后,作出的才可能是執行行為。所以,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C。
29.區規劃局向光明公司作出了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許可光明公司修建職工宿舍,但光明公司在修建時,超出規劃范圍,多修筑了1000平米的地下室,并在地面搭建了500平米的工棚供職工居住,對此,行政機關應當采取哪個做法?
A區規劃局予以強制拆除
B區規劃局應當要求光明公司申請補發地下室規劃許可證
C責令限期拆除并予以罰款
D區規劃局應當要求光明公司申請補發臨時建筑規劃許可證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1)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過程一般為“先說后做”,拆遷的過程是第一步,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說),第二步,如果當事人逾期未拆除,行政機關自身或申請法院予以拆除(做),所以,A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而這也是符合《城鄉規劃法》第66條的規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2)本題的B、D選項是明顯錯誤的,對于違法建筑物如果當事人均可以補辦手續,將違法行為“治愈”為合法行為的話,所有的違法建筑物都可以先上車后補票,那以后規劃許可證存在還有什么意義呢?
綜上,本題答案為C。
30.某企業被甲市乙區環保局罰款20萬,某企業對此不服,向市環保局提起復議,甲市環保局(位于甲市丙區)改為罰款10萬,某企業依然不服,提起訴訟,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是乙區環保局和甲市環保局,甲市中院有管轄權
B被告是乙區環保局和甲市環保局,乙區法院有管轄權
C被告是甲市環保局,甲市中院有管轄權
D被告是甲市環保局,乙區法院有管轄權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1)本題將罰款改為10萬,屬于改變處理結果(實體權利義務)的復議改變行為,所以,被告應當為復議機關市環保局,AB選項錯誤。
(2)管轄法院的確立需要遵照“先級別,后地域”的做題步驟:
第一步,級別管轄。本案被告是甲市環保局,不屬于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政府、市級政府和省級政府),所以,本案不應由中院管轄,而應該由基層法院管轄。所以,C選項錯誤。
第二步,地域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可以由原機關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所以,本題可以在甲市環保局所在地法院或區環保局所在地法院管轄。
綜上,結合級別和地域因素后,本題應該在甲市環保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或區環保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甲市環保局位于甲市丙區,其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為丙區法院,如果選項中有該項內容是可以選的;乙區環保局位于甲市乙區,其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為乙區法院,所以,D選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D。
31.羅某向海事局申請公開海事局的設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文件,海事局以該信息不存在為由,拒絕公開,羅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羅某應當提供個人的身份證明
B羅某需要說明政府信息公開用途
C因為拒絕公開行為是合法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D原告需要舉證證明該信息不存在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本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01號“羅元昌訴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地方海事處政府信息公開案”改編。
(1)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申請資格中體現了“一松一緊”的特點,“一松”表現在取消了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應當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要求,所以,B選項錯誤;“一緊”表現在,為防止申請人濫用信息公開權,同一個申請人長期、反復的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滋擾行政機關,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無論申請何種政府信息,均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所以,A選項正確。
(2)海事局以該信息不存在為由而拒絕公開,但是,該信息是否確實不存在,實際上題干沒有相應的信息,所以,無法判斷拒絕公開是否為合法行為,所以,也無法作出相應的判決,C選項錯誤。
(3)行政訴訟中,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法院應審查被告是否已經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并舉證證明已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關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張。所以,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
3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某公司作出處罰,本案的復議機關為?
A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B國務院
C全國人大常委會
D全國人大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復議機關,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并不是國務院,而是省部級機關自己,在這里省部級機關可以“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注意這里的省級包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部級指的是國務院部門,包括組成部門(比如教育部)和直屬機構(比如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等)。所以,A選項正確,B、C、D選項錯誤。
除此以外,還需要注意,對于省部級行政單位的行為,在申請原機關一次復議之后,當事人除了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之外,還可以選擇向國務院申請二次復議(學理名稱為國務院裁決)。該制度規定的原理是,如果對省部級機關所有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直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的話,國務院無力承擔如此繁重的復議工作。而按照下圖18-1的方式,在行政爭議產生后,當事人必須首先經過省部級一次復議,然后才能去向國務院申請二次復議,這樣的方式可以讓省部級機關自己“篩”掉一些案件,而此時國務院復議審理的壓力就會有所減輕。
綜上,本題答案為A。
33.某縣公安局認定李某涉嫌尋釁滋事將其拘留,后縣檢察院將李某逮捕,而后縣法院判決李某三年有期徒刑,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中院認定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改判李某無罪,請問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A縣公安局
B縣檢察院
C縣法院
D市中院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刑事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遵循后置原則,由最后一個作出錯誤法律文書的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中,縣法院是最后一個作出有罪決定的錯誤法律文書的司法機關,因此,縣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C項正確。
綜上,本題答案為C。
34.2011年11月,某市公安局以馬某涉嫌盜竊為由將其刑事拘留,2012年12月,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013年7月市中院審理后判決有期徒刑五年,馬某不服,提出上訴,2014年3月二審法院省高院發回重審后,市中院改判馬某無罪,馬某于2015年3月提出賠償申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賠償義務機關為省高院
B賠償義務機關需要在2個月內作出決定
C如果馬某不服作出的賠償決定,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D對馬某的賠償金標準應按照2010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1)根據賠償義務機關“誰最后作有罪決定,誰賠償”的后置原理,本題應當由最終判處當事人有罪的市中院賠償。A選項錯誤。
(2)當賠償義務機關為法院時,司法賠償程序應當遵守“兩步走”的程序步驟,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無須申請復議。C項錯誤,不選。
(3)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期限是自收到受害人申請之日起2個月,所以,B選項正確。
(4)對馬某的賠償金標準應按照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馬某2015年申請賠償,作出賠償決定必然晚于2015年,所以不可能是按照2010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D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
35.順河為甲乙兩國的界河,雙方對界河的劃界使用沒有另行約定。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則,下列哪項判斷是符合國際法的?
A甲國漁民在整條河流上捕魚
B甲國漁船遭遇狂風,為緊急避險可未經許可??恳覈影?/div>
C乙國可不經甲國許可,在順河乙國一側修建堤壩
D乙國發生旱災,可不經甲國許可炸開自己一方堤壩灌溉農田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界水,包括界河和界湖。漁民捕魚通常僅限于在界水的本國一側,A項“在整條河流上捕魚”,不符合國際法,錯誤;
相鄰國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權,船舶在航行時應該具有明顯的國籍標志,除遇難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外,一方船舶未經允許不得在對方靠岸停泊。B項說的正是遇難的情況,符合國際法,當選;
一方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設施,如橋梁、堤壩等,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C項說法不符合國際法,不選;
界水相鄰各國都可以對界水加以適當利用,但須遵循不得損害鄰國利益的原則。包括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濫的措施,更不得單方故意使河水改道。D項“不經甲國許可炸開自己一方堤壩灌溉農田”,易致河水泛濫或改道,很明顯會損害對方利益,不符合國際法,不選。
本題答案為B。
36.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甲國在其專屬經濟區采取以下哪個行為是符合公約的?
A拆除乙國在海底鋪設的電纜并回收
B擊落上空的丙國無人機
C擊沉丁國正常通行的軍艦
D在海面搭建風力發電裝置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沿海國對于專屬經濟區沒有領土主權,但對專屬經濟區的經濟資源享有專屬權利,具體表現為:①沿海國擁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權利;②沿海國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和設施,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事項擁有管轄權;③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可以制定與公約規定一致的專屬經濟區法規,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其法規得到遵守,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因此,甲國在海面搭建風力發電裝置是符合公約,D項正確。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線路的劃定須經沿海國同意)以及與此有關的其他合法活動的權利。因此,對于乙國鋪設的海底電纜,甲國不能拆除,A項錯誤;丙國無人機在甲國專屬經濟區上空有飛越自由,甲國不得擊落,B項錯誤;丁國軍艦在甲國專屬經濟區有航行自由,甲國不得擊沉,C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D。
37.甲國駐乙國大使湯姆辱罵乙國總統,被乙國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根據相關國際法規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國應立即將湯姆召回
B甲國應立即停止湯姆的大使職務
C甲國有權要求乙國說明湯姆“不受歡迎”的理由
D如甲國不將湯姆召回或終止其職務,則乙國可令湯姆限期離境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對于派遣國的使館館長及外交人員,接受國可以隨時不加解釋地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而不必說明理由。C項錯誤。
對于被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則派遣國應酌情召回該人員或終止其使館人員的職務。否則,接受國可以拒絕承認該人員為使館人員,甚至令其限期離境。據此,D項說法正確。A項甲國“應立即”將湯姆召回說法錯誤,應是酌情召回。同理,B項也錯誤,不是“應立即”停止其大使職務,而是酌情終止職務。
本題答案為D。
38.墨西哥公民漢斯有民事糾紛在某人民法院審理,依據中國法律應適用墨西哥法,依墨西哥法應適用中國法。根據《法律適用法》,下面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適用墨西哥實體法
B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適用法律
C適用中國實體法
D適用中國法和墨西哥法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一國法律體系當中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和沖突法三類法律規范?!斗蛇m用法》第9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梢?,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該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的沖突規范指引所適用的外國法,僅指該外國的實體法,不包括程序法和沖突法。題中,“依墨西哥法應適用中國法”當中的“墨西哥法”即指墨西哥的沖突規范,這是人民法院不能適用的,C項錯誤。而“依據中國法律應適用墨西哥法”當中的“墨西哥法”,僅指該國的實體法,故A項正確。B、D兩項為湊數項,皆謬。
本題答案為A。
39.關于公務員的下列說法,哪個選項是錯誤的?
A國家公務員實行職務和職級并行
B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C職級公務員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
D只能在縣處級以下設立職級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解析](1)根據2018年新修改的《公務員法》,職務專指領導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職級實際上就是舊《公務員法》所稱的非領導職務,職級制度為不欲、不善或不能擔任領導的公務員提供了個晉升的單獨序列,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所以,A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
(2)根據《公務員法》第21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C選項正確。
(3)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①根據崗位需要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級均可以聘任。②委任制是任免機關委派公務員擔任一定的職務或職級的制度。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考核合格的、通過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以及免職后需要新任職務的都需要通過委任程序履行任職手續,可見無論非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還是領導職務公務員,到某個具體工作崗位時均需要遵照委任程序一般委任程序是:(1)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2)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3)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4)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任職時,按照規定確定級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頁)。③一些特殊的領導崗位可直接通過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免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為選任制程序,非領導崗位的職級公務員無法適用選任制??梢?,C選項是正確的。
綜上,本題答案為D。
40.關于刑法解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將虐待罪的對象“家庭成員”解釋為包括保姆在內,屬于類推解釋
B根據體系解釋,傳播淫穢物品罪與傳播性病罪中“傳播”含義一致
C將副鄉長冒充市長招搖撞騙解釋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違反文理解釋
D根據論理解釋,倒賣文物罪中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買入或者買出國家禁止經營文物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A錯誤。屬于擴大解釋。只要共同生活的成員,事實上在同一個家庭生活,均可以解釋為“家庭成員”,成為虐待罪的對象,不限于基于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998號朱朝春虐待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夫妻離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屬于虐待罪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員”。
B錯誤。兩罪的“傳播”雖然具有擴散的含義,但仍然具有區別。傳播淫穢物品罪所要求的“傳播”,是指通過播放、陳列、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等方式使淫穢物品讓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知以及通過出借、贈送等方式散布、流傳淫穢物品的行為。而傳播性病罪所要求的“傳播”,是指在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即需要發生性行為,而不是簡單的“陳列、播放”。
C錯誤。將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彼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仍然可以認定為是“冒充”。具體而言,“冒充”包括:
第一,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離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在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二,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彼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工作人員;
第三,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相反)。
D正確。倒賣文物罪的“倒賣”,并不需要嚴格限定為“買進后賣出”,包括單純的買入或者賣出。此外,刑法分則規定的“買賣”,應統一理解為買進或賣出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買進或者賣出槍支、彈藥的行為,即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購買目的亦不影響對購買行為性質的評價,而僅對量刑產生影響。行為人即使是因個人愛好,出于收藏目的購買槍支、彈藥,也應認定為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參見《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075號“王挺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41. 深化司法改革,護航公平正義。為了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以司法改革促進社會公平,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下列哪一做法沒有體現此項精神?
A. 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辦理委托鑒定、評估、組織庭前證據交換、調解以及草擬調解文書等工作
B. 法官、檢察官從符合條件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中間遴選
C. 在檢察長的授權下,檢察官可行使檢察長的部分職權并簽發法律文書
D. 審判委員會在召開刑事案件會議時,邀請檢察長和律師列席
【答案解析】B。法官助理的定位是司法輔助人員,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準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題干所列“委托鑒定、評估、組織庭前證據交換、調解以及草擬調解文書等工作”顯然屬于案件準備、案件管理和文書起草的范疇,據此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司法體制改革關于法官和檢察官遴選的基本要求是公開透明,公正合法,中院和市檢以上的法官和檢察官原則上采取逐級遴選的方式產生,并且特別強調要加強法官、檢察官的遴選范圍,符合條件的律師及法學研究人員均可參與遴選,顯然B選項單純強調從法院和檢察院內部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中間遴選的方式與上述理念和要求不符。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將部分職權委托檢察官行使,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法律文書。據此C選項正確。D選項正確,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加強辦案過程的透明性和公開性,因此審判委員會在召開刑事案件會議時,邀請檢察長和律師列席會議并發表意見,符合這一理念。本題答案為B。
42. 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關于我國憲法宣誓制度,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 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組織
B. 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本市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組織辦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C. 憲法宣誓制度規定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都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D. 憲法宣誓制度規定宣誓儀式只可采取集體宣誓的方式
【答案解析】答案為B。A選項錯誤,中央兩院一委(最高法、最高檢、國家監察委員會)中除正職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并由全國人大主席團組織宣誓外,其余所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均由兩院一委自行組織,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憲法宣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組織安排的。B選項正確,地方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具體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C選項錯誤,憲法宣誓制度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因此需要進行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并不包括在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D選項錯誤,憲法宣誓可以采用單獨宣誓,也可以采取一人領誓,集體宣誓的方式。本題答案為B。
43.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根本法《憲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關于國務院,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 有權制定有關行政拘留的規范性文件
B. 國務院司法部與教育部聯合制定的規章的效力與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相同
C. 領導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民族事務和監察監督等工作
D.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省級人大制定的法規,因此部門規章的效力高于市級人大制定的法規
【答案解析】根據我國《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及處罰,屬于法律的絕對保留事項,因此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規定,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無權規定上述事項。據此,A選項錯誤。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沒有高下之分,在發生矛盾的情況下,由國務院裁決,因此B選項正確。2018年憲法修改創設了監察委員會這一全新的國家機關,專職負責監察工作,原政府部門中的監察部門并入監察委,因此國務院不再領導和管理監察工作,C選項錯誤。D選項錯誤,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不可同日而語,前者具有高于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但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沒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二者發生矛盾時,由國務院決定適用法規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裁決。本題答案為B。
44. 關于隋唐的法律制度,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 隋朝的《開皇律》確立了傳統五刑:笞、杖、徒、流、死
B. 張某殺人碎尸,按唐律當定“不道”之罪
C. 官員在執行公務時不慎出現差錯而犯罪,是為“公罪”
D. 唐代的刑部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
【答案解析】中國古代刑罰制度有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前者包括:墨、劓(yì)、剕、宮、大辟五種肉刑。而封建制五刑為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最早在隋朝的《開皇律》中確立。A選項正確。B選項正確,十惡中的“不道”指滅絕人道,包括殺人全家(且被害人罪不當死),或用肢解分尸的手段殺人;或用蠱毒的方法,企圖使人中毒致死等行為。因此張某殺人碎尸應屬不道。C選項正確,唐律規定“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是為“公罪”,官員在執行公務時不慎出現差錯而犯罪的情形發生在履行公務過程中,且并非為求私利而犯罪,屬于“公罪”。D選項錯誤,唐代行使中央審判權的機關為大理寺,刑部主管復核(明清時二者職能對調)。本題答案為D。
45. 楊某與丈夫趙某于1980年結婚,后趙某又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弟媳馮某同居,1996年趙某因車禍死亡,此前趙某曾訂立遺囑并進行了公證,承諾在其死后將名下的寶馬車贈與馮某,趙某去世后,馮某因車輛所有權爭議糾紛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協議內容雖然真實,但因趙某與馮某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故協議無效。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不正確的?
A法院對遺贈扶養協議的有關法律規則創設例外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則
B法院審理案件時運用的公序良俗原則屬于公理性原則
C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進行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
D法院選擇適用公序良俗原則的目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屬于內部證成
【答案解析】法院基于公序良俗原則認定協議內容無效,顯然是為遺囑繼承應當優先于法定繼承的規定創設了例外情形,故A選項正確。B選項正確,尊重善良風俗是具有普遍性的人類共同要求,因此屬于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公理性原則(與只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存在的政策性原則相對應)。C選項正確,法院在裁判案件的過程中查清案件事實的做法,體現了事實判斷,堅守法律和人倫底線否定趙某的遺囑效力,體現了價值判斷。D選項錯誤,法院選擇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裁判案件,需要對大前提法律規范作出充分的論證說理,而對前提的論證屬于外部證成。本題答案為D。
46. 開發商建衡公司與小紅因為未能在合同的規定期限內辦理房產證而產生糾紛,小紅將建衡公司訴至某人民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認為因延遲辦證而形成的解除權的合理期限,現行法律并未作出規定。但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和平衡買賣合同雙方利益需要對該期限進行合理限制。對此,法官援引了合同法解釋中與延遲辦證具有一定相似性的因遲延交房形成的解除權的合理期限規定,從而作出相應的判決。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對于該判決法官運用了類比推理
B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穩定,體現了法的價值
C本案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屬于嗣后漏洞
D若需要認定法律漏洞,則需要探究立法目的
【答案解析】類比推理是指基于兩種情形的相似性而作出相似處理的推理方式,法官基于延遲交房和延遲辦證的相似性而作出相應判決的做法,正是類比推理的直接應用,據此A選項正確。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穩定體現了法律對于正義的追求和對秩序的維護,當然體現了法的價值,B選項正確。本案中涉及的延遲辦證能否導致合同解除的問題,在法律中未有明確規定,顯然屬于法律漏洞,但這一漏洞在立法之時就已存在(只不過之前因沒有相關糾紛的出現而沒有顯現出來而已),應理解為自始漏洞,并不屬于因法律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而導致的嗣后漏洞,據此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當出現法律漏洞時,我們需要結合立法目的進行擴張或限縮以期實現法律創設本應實現的目的。本題答案為C。
47.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中國共產黨主持制定的一個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文件,于1949年9月29日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對于該文件,下列哪些選項是不正確的?
A. 該文件規定人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該文件為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文件
C.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項工作是在普選的全國人大召開之前行使全國人大的職權
D.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于人民
【答案解析】本題難度較高,涉及到對《共同綱領》的內容、性質和政協在過渡時期定位的考查。A選項正確,《共同綱領》的第四條和第五條簡要的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權利,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權。B選項錯誤,新中國的建立標志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成功,在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通過社會主義改造的方式走上社會主義道路,而完成社會主義改造的時間是在1956年前后,因此1949年的《共同綱領》在性質上只能屬于新民主主義性質。C選項正確,由于我國一屆全國人大直到1954年才召開一次會議,在普選的全國人大開會之前,一直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代行人大職權。D選項正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成功,意味著三座大山的推翻,也意味著人民掌握國家政權,翻身做主人。本題答案為B。
48.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官可以兼任下列哪些職務?
A. 行政機關職務
B. 審判機關職務
C.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D. 政協委員
【答案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因此,A、B、C是正確答案,D項錯誤,檢察官兼任政協委員并不為法律所禁止。本題答案為D。
49.關于不作為犯,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抓捕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時,王某有一個5歲女兒獨自在家。王某將該情況告知李某,李某因疏忽而忘記此事。李某成立不作為犯的玩忽職守罪
B吸毒人員吳某常常把自己年幼的孩子獨自留在家中而出去吸毒。某日,吳某出門后十日才回家,其年幼的孩子在被隔絕的家中餓死。吳某構成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
C趙某明知鄰居錢某有癲癇,出于故意而與鄰居錢某吵架,使其發病。在錢某發病的情況下故意不救助導致其死亡。趙某的行為不成立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
D孫某駕車撞倒行人錢某之后,為逃避法律責任,將錢某拖到隱蔽處的洞里,后錢某死亡。孫某構成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A正確。李某在履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亦對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情況有必要的注意義務。換言之,李某創造了風險,就應該消除風險。李某將王某抓捕后,其孩子就會面臨無人照顧的危險,李某就有解決、消除該風險的義務,否則,成立不作為犯的瀆職罪(玩忽職守罪)。實際上,即便是警察有權抓捕犯罪嫌疑人,也要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去抓捕,防止、消除其執行職務行為所帶來的不必要的風險。
B正確。本項中作為父親的吳某,外出數十日,將年幼的孩子留在家中,使其處于危險狀態;當孩子處于危險狀態時,吳某對孩子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不履行該救助義務的,成立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
C錯誤。對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來源的學習,實際上最重要的是要結合社會生活常識去判斷的。刑法賦予相關責任主體的作為義務,必須考慮其可能性、是否與國民的觀念吻合等進行綜合判斷。例如,見死不救的行為,即便在有的國家認為是構成犯罪,但在中國目前,國民的道德水平還有待于提升的背景下,賦予國民更多的義務,可能會導致與公民的觀念背離太大,使刑法與公眾的認同背離太遠。質言之,如何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作為義務”,在于行為人對于處于危險境遇的人,是否具有“保證人”的地位,保證他人安全的義務。
本題中,趙某創造了風險,使錢某癲癇病發作。在創造風險后,有排除風險的義務,保證他人安全的義務,其不履行該義務的,成立不作為犯罪。
D正確。此題的原型為《刑事審判參考》第439號“韓正連故意殺人案”,根據該案的裁判要旨,行為人交通肇事將被害人撞傷后,有義務送被害人去醫院搶救,但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隱藏,主觀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導致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結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不作為犯)。另外,陳興良教授也在《刑法各論精釋》這本書列舉了此案例,且肯定了審判實務的做法。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50.下列關于因果關系說法不正確的是?
A醫生甲以殺人的故意向病人乙注射超量的藥劑,病人死亡。事后查明,因病人的特殊體質,即使當時注射的是正常藥劑也會導致其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B甲和乙合租一套房,各自向房東交房租。甲收到徐某發來的詐騙短信,短信聲稱以后的房租匯到某個銀行卡里。甲信以為真,把3000元打到詐騙犯徐某的卡上。然后甲和合租的乙說:“我們房東的卡換了,錢要打到另外一個卡上。”乙說:“是嘛,你把短信轉發給我吧。”甲把短信轉發給乙,乙就把3000元打到詐騙犯徐某的帳號里面了。徐某的詐騙行為與乙的被騙(財產損失)仍然具有因果關系
C甲投毒毒殺乙,乙中毒后四肢無力碰到其仇人丙,仇人丙趁此機會將其殺害,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甲將乙撞倒在路中央,然后逃逸。后丙開車路過,沒有看到乙,撞向了乙。最后乙死亡,但無法查明乙是在丙撞之前死亡還是之后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A
A錯誤。本選項考查的是雙重的因果關系(也稱為二重的因果關系、擇一的競合)。這是指,兩個條件單獨都能導致結果發生,相互沒有意思聯絡,各自導致結果發生,兩個因果關系競合在一起。結論:兩個條件與結果都有因果關系。本題中,條件一是甲投放致命毒藥,條件二是正常針劑和乙的特殊體質。單獨看,條件一和條件二與乙的死亡結果都有因果關系,因此存在雙重的因果關系。二者不是排斥的,不能因為條件二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系就否認了條件一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故,甲的投毒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仍有因果關系,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B正確。在因果關系的進程中,如果出現了介入因素,該介入因素能否中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關鍵取決于“介入因素”是否異常。如果介入因素是“異常”的因素,說明其改變了原來的因果流向。相反,如果介入因素是前行為“正常”發展所致,是正常的因素,則不會中斷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徐某對甲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是,甲將收到的“詐騙短信”轉發給其共同居住者乙,這并不異常。故,徐某的詐騙行為與乙的財產被騙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雖然介入了甲的轉達行為,但是由于甲的轉達行為是通常、正常的介入行為,誤以為房東換卡并告訴自己合租的室友,在日常生活中是通常甚至必然出現的,并不能阻斷詐騙犯的詐騙行為與乙被騙(財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故詐騙犯徐某的詐騙行為與乙的被騙(財產損失)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C正確。丙的出現屬于異常的因素,甲的投毒行為通常并不會導致丙的出現。并且,丙的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出現,即丙的行為對死亡結果的貢獻率很高。因此,可以認為丙的行為中斷了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D正確。甲將乙撞倒在馬路上,乙受到二次撞擊(丙的撞擊)是正常的因素,并不異常。丙的行為不中斷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即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甲將乙撞倒在馬路上,出現后續車輛再次撞擊乙是正常的因素,是甲的行為自然、正常衍生出來的結果,甲需要對丙的行為負責,意即,甲需要對自己的行為、丙的行為負責。所以,無論乙是死于第一次還是第二次撞擊行為,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